阿坝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东南缘、四川省西北部。辖汶川、理县、茂县、金川、小金、马尔康、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松潘、九寨沟、黑水13个县。面积83426平方公里,人口79万。阿坝州是四川第二大藏区和全国主要的羌族聚居区。战国时,公元前316年秦置湔氐道(今松潘),阿坝州始有建制。西汉置汶山郡。晋、隋袭旧制有所拓展。唐代建置时有兴废,演变频繁。宋置茂州通化郡、威州维川郡。元为土司制度之始,明置于茂州、威州、松潘卫,分辖各土司及千户所。清设茂州、理番厅、松潘厅、懋功厅。民国之初改厅州为县,继后设松理懋茂汶屯殖督办公署,后改为四川省第十六行政督察区,辖松潘、茂县、汶川、理县、懋功(今小金)、靖化(今金川)6县及草地65部、20个土司、11个屯守备。1935年至1936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在州境内停留达16个月之久,创建了各级苏维埃政府和少数民族革命政权。1950年1月,建立川西人民行政公署茂县专区专员公署,1953年撤茂县专区建立四川省藏族自治区,1955年更名为阿坝藏族自治州,1987年更名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气温自东南向西北并随海拔由低到高而相应降低。西北部的丘状高原冬季严寒漫长,夏季凉寒湿润,年平均气温0.8℃-4.3℃。山原地带夏季温凉,冬春寒冷,干湿季明显,年平均气温5.6℃-8.9℃。